一、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及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
(一)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林业经营者依法使用国有林地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 地上的森林、林木,按照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的,登记机构依林业经营者申请,登 记为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二) 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林木。
2.村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第17条规定,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 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 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对此种情形,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申请,登记机构依据承包合同,登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权利人登记为《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记载的具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
3.村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如何登记?
答:自留山是农业集体化后分给农户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自 留山的林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林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根据《森林法》第 20 条第2款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 自留地、 自留山种植的 林木,归个人所有。因此,农民在自留山等种植林木的,由取得自留 山使用权的农民申请,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人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 等权属来源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
4. 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农村土地营造林木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此种情形, 由林地经营权人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依据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办理,但合同约 定违反法律的情形除外。
5.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如何登记?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未实行承包经营的,为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可以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如乡镇林场、农民林业 专业合作社等统一经营。登记机构依据乡镇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 社等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的申请以及相关协议或材料办理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如何登记?
答:《森林法》第18条规定,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 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述情形,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
7.家庭承包的林地,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第41条规定,承包方可 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且流转期限在5 年以上 (含5年) 的,可以依据合同申请登记,权利类型登记为林地经营权/ 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8. 家庭承包的林地通过互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承包方之 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互换协议和新的集体林地承包 合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9.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或者出租、入股等方式长期经营其他农民集体的集体林地的,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9条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乡镇林场等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登记机构根据承包合同约定,权利类型 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乡镇林场等经 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登记机构根据流转合同约定,权利类型登记为林 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
10.当事人能以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和地上林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 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 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 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 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 登记:
(1) 对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向发包方备案, 当事人可以承包地的林地经营权和地上林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但 承包方不因此丧失承包经营权;
(2)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且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3) 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已经依法办理林地经营权登记的,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二、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
11.哪些情形下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开展地籍调查:
答:(1) 申请林权类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2) 因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 原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错误或数据不完整或记载内容已发 生变化,通过内业无法核实修正,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满足登记需求的。
12.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如何开展?
答:(1)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 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 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收取地籍调查费用,增加申请人负担;
(2) 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 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登记机构要积极提供有关非涉密的基础资料,协助当事人开展地籍调查。
13. 林权类宗地如何划分?
答: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为确保地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方便权利人申请,减轻申请人负担,有效解决宗地碎片化问题,根据《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等技术标准,结合现实需要和实践经验,在地籍子区内,依据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在划清国家所有林地和集体所有林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和宗地划分原则,确立“同一地籍子区、同一权利主体、同一森林类别”的宗地划分办法。
14.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时,宗地相邻权利人缺席指界或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如何处理?
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需要开展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地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地籍调查。如果相邻 宗地指界人无故缺席参加指界,或因指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盖章影响登记发证的,应严格按照《地籍调查规程》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15.如何进行共有林权宗地分户现场指界?
答:共有林权宗地分户,应在明确各自权属界线的基础上,由发 包方牵头组织、林草部门技术指导、全体共有人到场指界。共有人无 法亲自到场的,可委托他人指界。对未到场指界的,应将界址调查结 果告知指界缺席人。缺席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应当 在十五日内提出重新指界申请,调查费用由异议申请人承担。
16.原自留山证记载的“小地名”与“林班号、小班号”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不相符的,在地籍调查时如何确认自留山位置?
答:原发放的自留山证记载的“小地名”与“林班号、小班号” 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不相符的,一般应以自留山证记载的“林班号、小班号”所对应的林地位置作为确认自留山位置的主要依据。
17.如何利用已有成果开展地籍调查,部门间如何协同配合?
答:登记机构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充分利用已有成果,创新方式开展地籍调查,做好林权地籍资料核验。
(1) 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 登记附图和调查成果办理,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转绘录入, 形成宗地图层,林草部门和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核实确认界址,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查成果;
(2)原林权登记档案因图件缺失、界址不清楚无法确定位置的, 应根据权属来源资料,在不低于 1:10000 的遥感影像图上绘制边界, 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组织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图辨别或现场勘 查明确四至界线,签字确认后办理登记;
(3)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林权首次登记未完成或者确需开 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采取“办理一宗、更新一宗”的方式,通 过购买服务或组织专业调查队伍,逐宗开展地籍调查,不得增加申请人负担;
(4)林权转移、抵押、流转等涉及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
18.林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如何编制?
答:为了保持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便于土地承包 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衔接管理,林地经营权直接采用相应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林地) 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 宗地部分流转的,应依据流转合同载明的界址范围分宗设立不动产单元,变更不动产单元代码。
三、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理
19.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在程序操作上应当如何把握?
答:依申请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在具体操作上,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6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发) 证—立卷归档。
(1)申请: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登记的事项,确定权利类型和登 记类型,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持身份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 权证书或林权证、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 理决定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不动产 登记申请表》有关内容与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询问申请人、做好记录。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制作受理凭证交予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 登记机构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根据 申请人申请的权利类型、登记类型,审核申请材料是否提交齐全,申 请主体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申请的内容是否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 内容一致,宗地图界线是否清晰,是否与宗地四至描述吻合等。对申请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事项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对能通过信息共享或影像图确认林地、林木灭失情况的,可以利用技术手 段进行查看。经审核需要公告的,公告期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4)登簿: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登簿人员将申请登记事 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缮(发) 证: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制作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6)立卷归档: 登记完成后,登记机构应将所有的登记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包括纸质和电子介质的登记资料。
20.申请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1)申请登记的林地权利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果存在纠纷,应当先解决纠纷,再申请登记。
(2)是否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如果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已依法登记发证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有关权属来源证 明材料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办理首次登记或者原首次登记未完成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其他情形由申请人负责提供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然后再提出申请登记。
(3)申请登记的林地是国有林地还是集体林地; 是通过审批取得、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其他承包方式取得还是通过流转方式取得的,然后根据林权类不动产权利类型的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权利类型。
(4)申请登记的权利是否已经依法登记。如果尚未依法登记, 则应先办理首次登记。如果已经依法登记,则应根据不动产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确定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登记类型。
(5)申请人是否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在确定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的基础上,应按照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6)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1.权利人已经取得林权证,是否一定要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3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只有在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转移、更正以及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 权利人才需要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22.当事人提出林种变更登记申请的,林种变化证明由谁来提供?
答:林种是指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特种用材林等。 林种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划定的,因此证明林种发生变化或调整的材料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文件或出具的证明为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林业部门直接获取林种变化材料的,不应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林 业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者证明。
23.同一权利人因林地分割、合并,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适用哪种登记类型?
答:出现法定事由确须分割合并的,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林地, 只是不动产自然状况的变化,不涉及权利主体的变化,应当按变更登记予以办理。
24. 哪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事项需要公告?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及依职权更正、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除上述情形外,登记机构不得任意增加公告环节。
25.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中,“权利人”栏与“权利其他状况”栏如何填写?
答:(1)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农户自留山等户内共有的不动产,“权利人”栏填写户主姓名,“权利其他状况”栏 填写该农户享有共有权利的其余家庭成员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 关系)。
(2)共有不动产,发一本证书的,“权利人”栏填写全部共有人 姓名,“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持证人姓名; 若共有人填写不下的, 则“权利人”栏填写“张三、李四等X 户”, 全部共有人填写在“权 利其他状况”栏中“持证人”后一行,如“共有人: 张三、李四、王五……”。
(3)共有不动产,共有人分别持证的,权利人填写持证人姓名, 其余共有人在“权利其他状况”栏记载。
26.登记机构在审核集体林权抵押首次登记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在审核集体林权抵押首次登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林权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原林权登记);
(2)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 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 最高额 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3)申请人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 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4)自留山的使用权等禁止抵押和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5)以林地经营权抵押的,该林地上的林木是否一并抵押; 以林木抵押的,该林木所占用土地的林地经营权是否一并抵押;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第 4 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27.申请林权类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供评估材料吗? 能办理最高额抵押吗?
答:不需提交评估材料。可以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
28.在林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约定收益分成的,办理登记时,发包方能否登记为共有林权权利人?
答:在林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收益分成,属于债权而非物权,因此,发包方不应登记为林权共有权利人。
29.对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未到期,且子女均为非农户口,能否办理林权继承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法律关系,由农户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登记机构依申请 按变更登记予以办理。承包户消亡后,其落户在城镇的子女可以继承 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构依申请按转移登记办理。同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到期后,发包方收回林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0.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续承包? 继承人持林权证或不动产证书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 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不同于家庭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农户口的居民,因此,无论继承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31.家庭承包的林地因离婚等原因分家析产给女方,而女方户口迁出本集体的,应如何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 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承包林地离婚析产给女方的,应按转移登记办理。
32.《森林法》第19条规定: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 地经营权。那么如何理解收回林地经营权? 收回林地经营权后,登记机构应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答: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依法收回林地经营权的,林地经营权权利 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裁判解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确定收回林地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33.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是否予以受理?
答:不予受理。林权登记遵循“林地一体”的登记原则,对单独申请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构均不予受理。
34.对权利人已取得林权证等权属证书,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权机关颁发的林权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如果权利人申请换发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1)在换发证书时,原登记的权利类型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的权利类型进行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2)涉及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形的,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并换发不动产权证。
(3)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集体林地的,按照林地承包经营 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原证书没有完整记载所有 家庭成员的,根据原林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记载的家庭成员信息,在登 记时补录。原林地承包合同没有完整记载所有家庭成员信息的,根据 权利人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信息资料,在登记时补录。家庭成员已经 发生变化的,根据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对于原林权证上只记载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森林、林木 使用权的,如果权利人能够提供林地权属证明,满足林地、林木一体 登记原则的,登记机构依法登记换证; 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林地权属 证明,则暂不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原林权证继续有效。
35.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当事人申请林权首次登记,但原森林资 源专项调查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对申请的宗地是否为林地认定不一致的,能否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答:根据《森林法》第15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也就是说,只有林地才能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非林地不能办理林 权类不动产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此,登记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审查宗地是否属于林地,承 包合同约定的用途是否为林业生产等。当申请宗地原林业专项调查认定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记载为耕地或建设用地等非林地 时,应以政府批准文件为依据,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地类、承包或流转合同记载的用途等来认定是否属于林地,一致确认是林地的,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林权首次登记;存在不一致情形的,提请有权人民政府认定地类后办理登记:如果确认为林地,则可以办理林权登 记;如果确认为耕地或者建设用地等非林地,则不能办理林权登记。
36.分散登记时期,当事人依法取得的林权证范围内存在部分耕地、草地等其他地类,统一登记后,又来申请办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的,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答:对分散登记时期因管理不衔接等原因,导致林权证范围内存在耕地、草地等其他情形,权利人申请办理林权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并在数据库中备注“根据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登记范围内有部分耕地或者草地”。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地类重叠问题能同时解决的,可一并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情形,是指单纯的地类重叠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形。对于登记范围内存在“一地多证”或者己合法审批的建设用地的,需依法解决后,再办理登记。
37. 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林权证书记载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不一致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 涵盖集体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全部集体土地。上世纪80年代初开展的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社员自 留山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的证书记载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不一致的,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历史沿革、基本事实等,经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后,予以明确所有权权利主体。权利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所有权主体。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8.如何开展原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
答:首先,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不是推倒重来,要最大化利用 原林权登记资料,根据位置内业落图,在外业工作量最小化的情况下能够基本实现数据的整合。其次,要对存量登记资料进行集中清理并整合建库。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前期准备。广泛收集己有林权登记资料,包括:以往所有 的承包经营权数据、林权登记发证数据、林权调查数据等存量数据,要坚持原林权登记数据的原始性,图形、属性和档案等资料真实反映过去依法登记成果。
(2) 数据分析与规范化整理。分别对林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的 数据结构和林权登记存量数据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原有林权权利类型转换分析、原林权证书结构转换分析、现势数据与历史数据衔接分析、冗余及缺失数据分析、图形数据拓扑关系分析等。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规范化整理,主要是对各项空间数据、 登记信息数据按照现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对图形数据 进行拓扑问题处理、冗余图形清理和碎面处理,对属性数据和档案数 据进行数据归并和冗余数据清理,建立标准化的原始库,并通过宗地代码、林宗号以及证书号、业务号、档案编号等建立空间数据、登记 信息和档案资料的内在逻辑联系,从而解决同名异质和同质异名的问题,确保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存在语义不一致的描述;解决数据类 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不统一的问题,实现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同一类不动产登记的数据类型完全一致;解决在一个具体的地理范围内空间参考不一致的问题,实现相同比例尺下同一地理范围内 空间参考一致。
(3)存量数据标准化转换。按《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 规范(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对林权登记存量 数据进行标准化转换,存储于中间数据库。
(4)数据采集与补录。对于图形数据缺失但有纸质宗地图的, 在地籍调查系统中直接将纸质宗地图进行转绘(需注意原图纸的坐标参考与现行不动产地籍调查坐标参考是否一致),实现宗地图矢量化; 对于资料缺失但能够直接在高清影像图上进行室内指界落宗,当事人无异议的,无需实地调查。无纸质宗地图,确需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通过外业补测的方式获取宗地图形,从而实现无图宗地的补充上 图。对于属性数据缺失的,依据林权登记档案资料进行补录。对于档案数据缺失的,补充并扫描纸质档案资料。对于在数据整合过程中需要外业调查核实、补充测量、部门协调等问题,列出清单,提出处理办法。
(5)建立关联关系。建立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资料之间 的关联关系,实现林权登记存量数据的“图-属-档”一体化。
(6)不动产单元统一编码。对建立“图-属-档”关联关系的林 权登记数据,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7)数据检查入库。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对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结果进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将成果导入到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8)原登记资料挂接。将原始登记资料整编成电子文件,挂接在数据库中,以便于后期办理业务时查找和比对。
39. 如何开展林权宗地图矢量化?
答:林权宗地图矢量化有两种方式。
一是将宗地图转绘到纸质地形图上,经扫描、配准后,进行图形矢量化。具体步骤如下:
(1)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纸质的分幅地形图(1:10000)进行拼 接,然后将已登记的林权宗地图形转绘到拼接的同一幅地形图上,形成整村林权宗地一张图。
(2)利用扫描工具对于已转绘好的1:10000地形图进行扫描。
(3)利用GIS I具对扫描后的林权宗地图进行配准,并完成图形的矢量化处理。
(4) 在GIST具中,将矢量化的林权宗地图和转绘的1:10000 地形图互相比较、检查、修正,并录入关键字,如宗地号、权利人, 以便在后期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关联。
二是以地形图或影像图为底图,在地籍调查系统或其他软件(如GISI具)中,直接将纸质宗地图进行转绘,实现宗地图形的矢量化。
40.在原林权登记资料整合时,发现权属交叉或者地类重叠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原林权登记资料整合时,发现权属交叉或者地类重叠的, 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一)对因测量技术及精度要求不同等原因产生的不同地类界线 交叉重叠的,在数据整合入库时,以精度要求高的成果为准,对精度低的林权宗地在地籍数据库中予以标记,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予以调整。
(二)对己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后,因原林权权利人未及时申请林权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供地单位协助用地单位应收集相关资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批准书、林权证等)提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林权宗地在地籍数据库中予以标记:
(1)对于整宗林地征转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嘱托(征收决定书),办理该宗地林权注销登记;
(2)对于部分林权宗地征转用的,待该林权宗地在以后办理登记业务时,要求林权权利人先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其 他登记。
(三)分散登记时期,不同的有权部门在同一地块颁发了不同的权属证书,造成” 一地多证”的,在数据整合时,要在数据库中对已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权属交叉重叠情况予以标注。待相关权利人办理业务时,登记机构告知申请人权属交叉重叠的情况,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更正登记,解决权属交叉重叠问题后,再办理登记。
41.林权登记数据整合移交过渡期,如何开展林权类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履行登记职责,不能以资料未移交、 数据整合未完成为由不受理林权登记。在数据移交整合过渡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林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配合,确保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办理。
(一)林权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协调林草部门,全面移交接收原林权登记档案 资料。尚未完成资料移交的,登记机构可以采用受理一宗、调取一宗、补录一宗、整合一宗方式依申请办理登记业务。
(二)登记资料整合过渡期,申请办理林权首次登记。
1. 林权地籍调查。申请办理林权首次登记,应依照不动产地籍调查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林权地籍调查。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申请办 理林权首次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开展地籍调查。
2.与历史登记信息比对、审核。将林权地籍调查获取的拟申请登 记范围地形图与历史登记资料进行比对(档案资料尚未移交的,需林 草部门协助完成),避免权利交叉重叠。实践中,可先将新申请登记 的坐落、林班、小班信息转换成与历史登记资料中林业调查年度一致 的坐落、林班、小班信息后,进行初步比对,缩小比对范围,再将涉 及到相关林班、小班的已登记宗地附图信息与新申请登记宗地进行详 细比对,查找新申请登记宗地是否与己登记宗地范围交叉重叠。
3.登簿发证。经比对没有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的,初审符合条件的宗地,录入地籍调查数据和登记信息,进行登簿发证。通过比对,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的,要进行原因分析,并告知申请人情况,由申请人与相关权利人协商解决或依法处理后,再申请办理 相应登记。
(三)已依法取得林权证,申请办理其他类型林权登记按照受理一宗、调取一宗、补录一宗、整合一宗方式依申请办理 林权登记。有条件的同时开展宗地图形矢量数据转换导入,纸质图件 转绘录入,形成宗地图层入地籍数据库;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将纸 质宗地图扫描存放在预先设定的登记图件“中间库”或复印纸质宗地 图存放在宗地纸质档案,待数据整合时一并开展矢量化导入或图件转绘录入工作。
1.整宗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的,要充分利用已有林权 登记成果资料,根据申请的宗地,调取宗地档案资料,按照不动产登 记的要求,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并根据不同的权利类型,将宗地档案 属性数据补录进不动产登记系统,图件数据仍用原登记的宗地附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登记。
2.宗地部分林地的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的,在利用已有林权登记成果,在补录受理宗地档案属性数据的基础上,涉及界址发生变化的,利用原登记成果宗地图件,结合原调查成果开展界线变化的补 充调查,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配合指界确认,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依法办理登记。具体工作中,图件缺失或界址不清的,根据权属来源资料重新核 实确认;对存在错误或权利交叉重叠的,属性数据、图形数据及纸质 档案在导入时要保留原始状态,在中间数据库中进行标注,同时告知 申请人交叉、冲突的情况,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生效法律文书, 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再办理其他登记。
42. 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林业部门登记但尚未发放的林权证, 现在权利人申请发放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规定,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发证的,根据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构会同林草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的标准进行转换,并发放林权 类不动产权证。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会同林 草部门依法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43. 如何准确把握和处理林权权属争议?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存在尚未 解决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林权权属 争议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已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政 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立案的或正在诉讼的;二是已经林权争议处理机 构证明尚未立案但正在协商处理的;三是在林权登记公告过程中存在 异议并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确认有权属争议或者经有关部门调查核 实确实存在权属不清的;四是集体林地承包、集体林权流转合同问题 引发权属交叉重叠的。存在林权权属争议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存在争议的,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后,再办理登记。当事人因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纠纷印发的权属争议,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后,再办理登记。
(2)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 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等建立数据交互和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对林权争议已经立案或 者尚未立案但正在协商处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获取林 权争议相关信息,并据此中止办理程序,待相关部门依法解决争议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再依申请或依嘱托办理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反馈人民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林权登记申请时,发现涉及国有林区 林权审批权源材料与已登记权利存在权属交叉重叠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应转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处理后,再办理登记。
(4)如果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 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44.林权登记后,又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原林权权利人如果不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能否依职权办理注销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被依 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注销登记。当事人不主动申请办理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 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 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权利人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有权机关的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45.林权首次登记后,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被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无效、撤销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林权登记后,林地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等权源材料被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无效、撤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有权机关嘱托办理注销或者更正登记。但是如果该林权登记已办理了涉及林权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46.登记原因文件有效,因登记人员错误或者遗漏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林权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47.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申请办理林权转移登记, 登记机构能否办理?家庭承包方式中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与 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林地经营权继承规定有何不同?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 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 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 包经营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都可以继续承包。已办理过首次登记的林 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地经营权权利人死亡的,在承包期内,登记机构依继承人申请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但需要注意的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为家庭承包户。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林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见下文司法判例)。承包户全部消亡后,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登记机构依继承人申请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48. 原依法取得的林权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办理抵押登记时, 是否需要先换发不动产权证,再办理抵押登记?
答:权利人持有效的林权证书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应当予以办理,不需要先换发不动产权证,但当事人要求换发不动产权证的除外。银行要求换证再办理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沟通原林权证“不变不换、继续有效”原则,继续推进不动 产登记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点并深化服务内容,搭建“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平台”,与银行建立林权抵押登记业务协同 办理机制,实行“一站式”服务,互通互认,无缝对接,快捷办理,缩短抵押登记办理时间,便民利民。对于原林权登记只登记森林、林木权利人,没有明确林地权利人,或者林地权利人与林木权利人有冲突的,应按照“一体登记”原则, 由权利人协商,做到林木、林地权利人一致后,再办理抵押登记。
49.历史形成的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经营集体所有林地的,如何办理登记?
答:历史形成的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长期经营集体所有林地,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单位作为权利人申请办理登记的,登记为林地经营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