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1)
2.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3)
3.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核转报)..........................................(5)
4.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核转)..................................................(7)
5.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9)
6.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服务............................(10)
7.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12)
8.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及防治技术咨询................(13)
9.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15)
10.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16)
11.湿地保护宣传.....................................(18)
12.林木种子贮备、种质资源保存与品种选育服务..........(19)
13.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21)
14.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22)
15.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23)
16.世界防治荒漠化与干旱日宣传.......................(24)
17.风景名胜区规划查询...............................(25)
18.林业科技服务.....................................(26)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
实施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000164143000 | |
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0001641430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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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0〕65号 附件2省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8项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审批”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
受理条件 | 1、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个人、事业单位、公司法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申请材料 | 1.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必要) 2.申请报告(纸质原件1份)(必要)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纸质原件、复印件各1份)(必要) 4.实施目的和方案(纸质原件、复印件各1份)(必要) 5.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纸质原件、复印件各1份)(必要) 6.以协议方式出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的协议(纸质原件、复印件各1份)(必要) 7.审核意见文件(纸质原件1份)(必要)来源渠道: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 及 期 限 | 无 | |
收费依据 及 标 准 | 不收费 | |
证照批复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 |
是否支持物流 | 支持(寄件、收件) | |
快递物流地址 |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55号市林业局401室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收件人:十堰市林业局陈翰林8128308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08,十堰市林业局401室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 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
实施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0164015W00 | |
业务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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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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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1号(2018年1月8日发布,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规划在风景名胜区修建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水库、高压走廊、隧道、索道、室外观光电梯、缆车和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 |
受理条件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资料齐全。 | |
申请材料 | 1.拟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县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文件(纸质原件1份)(必要)(内容填写完整,签字盖章有效,有效证件和代理协议齐全,中文填写。编制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需要纸质件2份,电子版1份。) 2.建设项目选址方案(选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对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等论证)(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必要) 3.专家组评审意见(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必要) 4.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纸质原件1份、电子版1份)(必要) 5.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件(纸质原件1份)(必要) 6.申请人提交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文件(纸质原件1份)(必要)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 及 期 限 | 无 | |
收费依据 及 标 准 | 不收费 | |
证照批复 名 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08,十堰市林业局401室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 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核转报) | |
实施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0164024W00 | |
业务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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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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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1984年9月20日发布,1985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发布。2000年1月29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 |
受理条件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 |
申请材料 | 1.使用林地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必要)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份)(必要)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纸质原件1份)(必要) 4.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纸质原件1份)(必要)来源渠道: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5.单位或个人用地的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必要)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状情况(纸质原件1份)(必要)来源渠道: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7.违法用地处罚材料(纸质原件1份)(必要)来源渠道:当地执法部门(无违法用地情况不用提供)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植被恢复费征收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2.中介服务收费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
证照批复名称 | 市级审查意见 |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 |
承办机构 | 市林业局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111,十堰市林业局301室政策法规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审核转报) |
实施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0164028W00 |
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0164028W0001 |
基本编码 | 420164028W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1988年11月8日发布,1989年3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发布,2016年2月6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3.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1994年10月12日发布,1994年10月12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驯养繁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
受理条件 | 1、符合申请人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要求,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申请材料;2、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具有合法的来源,并具备有效证明文件,且符合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3、具备与拟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固定饲养设备设施或相应的规划和场馆设计,具有专职技术人员且掌握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的人工繁育技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4、人工繁育外来野生动物的,具有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和管理技术、应急预案。 |
申请材料 | 1.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必要)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必要) 3..证明申请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及代理关系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必要) 4.申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必要) 5.人工繁育固定场所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材料(纸质复印件1份)(必要) 6.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纸质复印件1份)(必要) 7.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及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纸质复印件1份)(必要) 8.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纸质复印件1份)(必要) 9..申请增加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人工繁育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谱系档案建立、标记标识情况(纸质复印件1份)(必要)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介服务事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可行性研究报告 |
证照批复名称 | 市级审查意见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08,十堰市林业局401室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监督投诉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实施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000717004000 |
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00071700400001 |
基本编码 | 00071700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设定依据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1992年8月1日起生效) (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受理条件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疑似100年以上古树,要求鉴定。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纸质原件1份)(必要) |
法定期限 | 60日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证照批复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审批→办结→送达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08,十堰市林业局401室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监督投诉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服务 |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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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01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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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修订)鄂人大公告第268号(2020年6月3日发布,2020年6月3日起生效)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六)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2015年11月4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本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 |
受理条件 | 1.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2.获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 | |
申请材料 | 植物新品种授权证书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征求当事人意见→审查→决定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653040,十堰市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站,十堰市朝阳路69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70,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 |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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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09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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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发布,199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发布,2016年2月6日起生效)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6年7月2日发布,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 ||
受理条件 | 1.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职权运行流程 | 确定活动主题→转发文件→确定方案→实施宣传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671379,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70,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 |
实施编码 |
| |
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0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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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发布,1989年12月18日起生效)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发布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发布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或者其他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区、乡林业工作站或者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 各调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报告森林病虫害的调查情况。 2.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7号(2016年12月1日发布,20117年2月1日起生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 |
受理条件 | 1.自然人,企业法人;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职权运行流程 | 现场调查→作出趋势预测分析→发布趋势预测信息→提供防治意见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671379,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站,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70,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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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 |
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1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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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R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令第541号(1988年1月16日发布,1988年3月15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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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 |
申请材料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申请表(免提交)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4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防火宣传预警财政预算→申报森林防火项目→制作防火宣传牌→联合广电部门或者森林消防武警宣传→公安部门教育→卫星林火检测热点或政府戒严令等→互联网宣传防火和预警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293,十堰市林业局森林防火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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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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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2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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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R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2月27日发布并生效) 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2.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12月3日发布,1982年2月27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议案。会议认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为了加速实现绿化祖国的宏伟目标,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树立集体主义、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会议决定开展全民性的义务植树运动。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会议责成国务院根据决议精神制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并公布施行,会议号召,勤劳智慧的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以高度的爱国热忱,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 | |
受理条件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1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服务市领导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各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县市区上报义务植树活动开展情况→发布全市义务植树情况报告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12,十堰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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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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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3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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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R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湿地公约》(1996年2月2日发布,1997年2月2日起生效) 《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决定,从1997年起,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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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其他组织; 2.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就湿地的保护与利用、生态效益补偿等问题与相关权利人协商,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才、作出妥善安排。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18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确定活动主题→转发湖北省林业局宣传活动文件→宣传活动方案→媒体宣传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08,十堰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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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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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4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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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R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年6月3日发布并生效)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种子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种质资源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组织品种选育、引进、试验、审定(认定)、登记和良种繁育、推广;(二)拟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种子工程、体系建设;(三)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四)监督检查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验、仲裁鉴定和管理,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调解种子纠纷;(五)组织落实救灾备荒种子贮备任务;(六)组织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七)有关种子管理的其它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和无性繁殖材料选育等公益性研究。国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国家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42号(2014年7月30日发布并生效) (十)加大林木良种选育、审定和推广力度。制定《湖北省中长期林木育种发展规划》,加快良种选育进程。建立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激励机制,奖励和表彰在林木良种选育和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完善湖北省林木品种审定制度和审定标准,公布省级主要林木品种目录,规范林木良种区域试验和跨区引种行为。加强林木良种宣传、推广和应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造林项目必须使用林木良种。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建立全省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加强林木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调剂及管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需求,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支持企业建立专门的林木种子贮备库。 | |
受理条件 | 1.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具备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 |
申请材料 | 1.湖北省翌年林木种子贮备、种质资源保存与品种选育申请报告; 2.种子储备库、种质资源保存库等基础设施、品种选育技术条件证明。 |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653040,十堰市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站604室,十堰市朝阳中路69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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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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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5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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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R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6年7月2日发布,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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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自然人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监测→采样→检测→预报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671379,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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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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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6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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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R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6年7月2日发布,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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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自然人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报告→受理→救护→放归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671379,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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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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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7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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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R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16年7月2日发布,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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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2.(1)符合物种保护目的;(2)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3)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4)能具有确保野生动物习性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5)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6)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调研调查→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结果评价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08,十堰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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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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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8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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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R即办件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2005年9月8日发布并生效) 第二十九条 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防沙治沙事业。大力开展防沙治沙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群众性防沙治沙的新机制、新办法,引导沙区群众积极参与防沙治沙。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其他社会团体在防沙治沙中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关心防沙治沙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沙治沙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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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发布通知→开展宣传活动→收集、提报活动信息→上报开展宣传活动总结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12,十堰市林业局生态修复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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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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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19W0001 |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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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R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2006年9月19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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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企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事业法人,自然人; 2.(一)项目编制立项表; (二)总规或修规方案设计文件; (三)专家评审意见。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查询→咨询→服务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128308,十堰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科,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公共服务)
填报单位:市林业局
事项名称 |
| |
实施编码 |
| |
业务编码 | 11420300011081053A3422064021W0001 | |
基本编码 |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
行使主体 | 市林业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R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办文[2019]40号(2019年1月1日发布并生效) 第三条 省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十一)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对外合作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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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自然人,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2.有林业技术和林业科技咨询需求。 | |
申请材料 | 无 |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服务→咨询→现场指导→结束 | |
承办机构 | 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 |
咨询方式 | 0719—8654220,十堰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市林业技术推广中心)401,十堰市朝阳中路69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9-8128298,十堰市林业局纪委,十堰市北京中路55号 | |
备注 |